内容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出口退税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该公告第四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对出口企业申报期限的规定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使得生产企业可以规避地方税,进而导致地方税流失。主要表现为:出口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方法依据当期免抵税额推算申报当期免抵退税销售额,当免抵税额为零时,可完全规避地方税种缴纳以及免抵调库额的产生。对待以上问题,要以税收公平应收尽收的原则,以监控增值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申报为手段,利用企业海关信息、发票认证信息、申报信息,依托青岛税务系统大数据平台,采取免抵退税计算还原法、免抵退税额归零法、免抵退税汇算法、免税清算法四种方法,阻断生产企业避税途径,保证企业应缴地方税的入库,进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监管能力。
一、背景分析,年度申报业务中发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办理申报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即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后,可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即企业上一年度年出口货物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全部申报完毕。上述两条政策在申报期方面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使得生产企业可长期按照少缴、不缴地方税算法推算以往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进行申报,免抵税额接近或等于零,进而规避地方税种的缴纳以及免抵调库额的产生。
目前,日常退税业务办理中已发现下述情况,生产企业在申报2019年“免、抵、退”时,按照当期取得的进项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推算,得出当期免抵退税销售额,以此为依据进行2019年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产生的免抵税额应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地方税,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为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为0,则地方税应缴税额为0,进而规避地方税缴纳。
二、实证分析,以企业为原型全面论证
以某生产企业为原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以下例证分析:
某生产企业2019年出口货物销售额为6308万元人民币,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当期1—12月可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20万元。
1、年度通算法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退税率=6308×13≈820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20-520=300万
应缴地方税税额=当期免抵税额×适应税率=300×12%=36万
2、若企业按照税收筹划规避地方税进行推算,只需将免抵税额计为0,则
令当期免抵税额为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20万
则当期免抵退税额为520万
当期免抵退税销售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退税率=520÷13%≈4000万
即,企业在2020年4月申报期以前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4000万元,剩余2308万元结转至4月以后申报期申报即可规避缴纳地方税,同时可用于以后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抵扣2020年度取得的进项税额,免抵调库金额减收300万元。
三、精准治理,多途径全面应对风险
若推算申报免抵退税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生产企业可长期规避地方税缴纳并造成免抵调库金额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利用企业海关信息、发票认证信息、申报信息,依托青岛市税务系统大数据平台提出以下四点对策。
1、“免、抵、退”税计算还原法
生产企业在5月份以后申报期申报上一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将该免抵退税销售额全部还原至四月份申报期的免抵退税销售额中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上述例证,当生产企业在5月申报期申报剩余2308万元销售额时,应将其还原至4月申报期免抵退税销售额参与申报,免抵退税额=2308×13%≈300万,企业在4月申报期已将520万元进项留底税额全部抵扣完毕,即免抵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为300万元,应缴纳地方税税额=300×12%=36万。
2、“免、抵、退”税计算退税额归零法
生产企业在5月份以后申报期申报上一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的,以前年度免抵退税汇总表附表,不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等于免抵税额,即免抵退税汇总表附表中32栏等于37栏,免抵税额作为其应缴地方税的计税依据。
3、“免、抵、退”税汇算法
生产企业在5月份以后申报期申报上一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的,每年6月份应对上一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进行汇算,超过上一年度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额直接作为当期免抵税额,同时为应缴地方税计税依据。
上述例证,当生产企业在4月份以后申报期申报剩余2308万元销售额时,当期免抵退税额=2308×13%≈300万,该300万元免抵退税额不允许再抵扣2020年进项留底税额,直接将其作为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地方税,应缴纳地方税税额=300×12%=36万。
4、免税清算法
生产企业在5月份以后申报期申报上一年度免抵退税销售额的,应转为免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转入成本。
上述例证,当期全部销售额为6308万,已申报4000万,当期免税货物进项税额=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308-4000)÷6308×520≈190.26万,当期免税货物进项税额190.26万元转入2019年成本,同时对2019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做相应的调整。
综上建议,采用哪种方法需要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及及出口退税软件支撑,相对现行办法,政策理解,退(免)税计算需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掌握。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