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生长的树根采摘后进行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2018-12-05 13:53:00 | 来源:大连税务 | 作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因此,天然生长的树根采摘后进行销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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