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由于招工困难,我单位从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雇佣了1名残疾职工,请问能否视同我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对“劳务派遣用工”归属作出调整。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你单位如已同派遣单位(劳务公司)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并在次年按规定到残联进行审核,可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计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