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改革试点的时间与范围 |
|
试点时间 |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
试点地区 |
上海市。 |
试点行业 |
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
|
税率 |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
计税方式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
服务贸易进出口 |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
改革试点的积极作用 |
|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缴纳相关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体户是直接受益者,尤其是有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虽然试点仅在上海进行,但增值税覆盖面较大,试点所能带来的优惠力度至少达千万元级别。 |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来直接计算应缴纳税款的。因其不存在成本抵扣问题,所以涉及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则以企业销售额乘以相应税率,再减去企业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成本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更科学,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